基隆法院 115清4372

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3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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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5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2.6
保證金:
60.6
總坪數:
31.9
坪單價:
9.5萬/坪
持分地坪:
31.9 坪
總現值:
143.6 萬
拍後增值:
-1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37地號,面積 1,680 m2,持分 2/80,141.1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39地號,面積 1,499.8 m2,持分 2/80,157.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 313地號,面積 1,038 m2,持分 2/80,4.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民國115年4月8日查封時,法院會同地政、鑑價人員及債務人之代理人在場 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下同)3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1之1號(下稱311之1號)房屋大門口東南方35公尺處 附近一帶之山坡地,現場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39地號位於同上 門牌建物309之1號及311之1號建物附近一帶之土地,目前現況為部分被上開二 建物房屋佔用、部分為311之1號房屋旁屋頂塌陷廢棄一層磚造房屋佔用、部分 為房屋周遭之空地。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313地號(下地313地 號)為門牌311之1號建物大門口東南方約75公尺處附近一帶之山坡地,現場無路 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等語。
3.
另依據民國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37地號及3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 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31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 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除39地號臨私設巷弄外其餘土地無路可達;交 通運輸便利性尚可;主要交通運輸路線:瑞八公路、三爪子坑路、員山子路 等;土地形狀為不規則多邊形,除39地號地勢平坦外,其餘土地地勢高低不 平」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 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 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前有無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關係 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 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 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 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 承受)後,始得依法公告地上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倘經 地上建物所有人主張符合系爭規定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利 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 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 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13.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4.
39地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60萬元之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37地號
1,680 m2 × (2/80) × 17,700 元 - 141.1 萬元
= -66.8萬元
2.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段 39地號
1,499.8 m2 × (2/80) × 17,700 元 - 157.4 萬元
= -91萬元
3.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 313地號
1,038 m2 × (2/80) × 1,100 元 - 4.1 萬元
= -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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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24.8 坪 / 2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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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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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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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19 坪 / 99.9 萬
2026/7/14
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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