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30-2地號土地上種植檳榔樹,土地上之檳榔樹,依法為土地之部 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 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拍賣之土地 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 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4.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 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