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3-35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實際情形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又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 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