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19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座落,部分私設巷道,部分空地及部分雜 樹林,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 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 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 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及法令限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 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 理)。
11.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