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90-2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權。
12.
90-10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 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21.
90-10地號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25.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28.
90-1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