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建物外觀雖有三層,但實際為二層樓,第三層僅為鐵皮包裹與第二層樓無樓地板面 積。又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契約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28年10月10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2500元),拍定後不點交。另據相對人在場稱建物有因921地震受損,並有漏水之情形,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 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另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法定空地,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4.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又建物屋前及屋頂增建(以現場實際面積為準)業經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4月1 日以中市都違字第1140066276號通知書認定為違章建築,將依序依規排程辦理,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