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契約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28年10月10日止,每月租 金新臺幣2500元),拍定後不點交。另據相對人在場稱建物有因921地震受損,並有漏水之情 形,又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 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另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法定空地,請應買人一併注意。
6.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建物屋前及屋頂增 建(高度
7.
1層約9.3公尺,面積約110平方公尺,以現場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業經台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於114年4月1日以中市都違字第1140066276號通知書認定為違章建築,將依序依規排 程辦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