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助方981

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林段91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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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7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1
保證金:
16.2
總坪數:
64.6
坪單價:
1.3萬/坪
持分地坪:
64.6 坪
總現值:
65.6 萬
拍後增值:
-15.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2地號,面積 218 m2,持分 25/600,3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4地號,面積 320 m2,持分 25/600,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5地號,面積 1,164 m2,持分 25/600,6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6地號,面積 306 m2,持分 25/600,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5.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2345地號,面積 230 m2,持分 1/3,1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6.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926地號,面積 213.2 m2,持分 1/4,58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法院筆錄 (26)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912地號目前為雜樹林;
4.
9
5.
2345地號土地均未臨路,均為雜樹林,又
6.
2345地號 土地由肉眼無法看出是否墳墓存在,但該五塊地均為公立公墓墓園使用之範 圍;926地號土地為道路。
7.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912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926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
8.
2345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由於未能通往標的,依照航照圖判 斷其為雜草空地。
9.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10.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 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 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本件
13.
2345等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4.
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15.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按 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6.
2345等地號如果有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 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 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17.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8.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9.
本件926地號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23.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
24.
2345地號使用分區均 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926地號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 類別為交通用地;該6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 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2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30.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1至4號標匭內。方股。
土地增值 (6)
1.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2地號
218 m2 × (25/600) × 1,100 元 - 3 萬元
= -2萬元
2.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4地號
320 m2 × (25/600) × 1,100 元 - 2 萬元
= -0.5萬元
3.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5地號
1,164 m2 × (25/600) × 1,100 元 - 6 萬元
= -0.7萬元
4.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916地號
306 m2 × (25/600) × 1,100 元 - 2 萬元
= -0.6萬元
5.
臺南市 新化區 𦰡拔林段 2345地號
230 m2 × (1/3) × 1,100 元 - 10 萬元
= -1.6萬元
6.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926地號
213.2 m2 × (1/4) × 9,000 元 - 58 萬元
= -10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8
1拍 不點交
40.7 坪 / 300 萬
2025/6/17
3拍 不點交
11.6 坪 / 50.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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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68.2 坪 / 18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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