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方35440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段76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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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0
保證金:
60
總坪數:
40.7
坪單價:
7.4萬/坪
持分地坪:
40.7 坪
總現值:
121.2 萬
拍後增值:
-17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762地號,面積 134.6 m2,持分 1/1,30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現為水泥空地,其上有移動式 車棚,並停放汽車。
4.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需經由他人土地通行,現為雜草空地。
5.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變價拍賣之範圍僅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無實際占有之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債權人與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之第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2.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 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 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 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8.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行進行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 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762地號
134.6 m2 × (1/1) × 9,000 元 - 300 萬元
= -178.8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7
1拍 部分點交
57.6 坪 / 2,140 萬
2025/6/17
1拍 不點交
64.6 坪 / 81 萬
2025/6/17
3拍 不點交
11.6 坪 / 50.3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68.2 坪 / 18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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