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係調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全字第204號假扣押案件執行,臺南地方法院於109年10月 27日現場查封時,據查封筆錄所載:
2.
查封標的物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如下所示:指界,經 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
7.
426-74地號土地為同一區塊,係雜木林;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417-40地號土地為雜樹 林。
8.
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426-36地號土地位於八德安樂園水池旁之土地,係雜木林。
10.
1121地號土地因車輛無法進入,據地政人員稱係雜木林。
11.
而本分署執行人員經會同移送機關及地政人員於114年6月25日現場履勘時,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 417-40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426-
15.
426-74地號 土地,因前往小路長滿雜草,無法進入,據地政人員稱為同一區塊,係雜草雜木林;臺南市左鎮區光和 段426-36地號土地,位於八德安樂園內,係雜草雜木林;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
16.
1121地號土地, 因車輛無法進入,據地政人員稱為係雜草雜木林。另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標的鄰近八德安納骨 塔,地勢起伏,僅標的417-
17.
426-74地號有臨路,其餘土地未直接臨路。惟本件拍賣標的之實際狀況 及占有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或承受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19.
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稅款債權等額、土地增值稅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拍定後亦得撤銷,但義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20.
據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函復:本件拍賣之編號1至9之土地使用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準此,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屬前揭條例第33條所謂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或 承受人注意。。
21.
據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本件拍賣土地非為都市計畫內土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本件拍賣 編號1至7土地使用分區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8至9土地使用分區是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2.
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正確應拍賣條件或相關法令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 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債權人代理人所陳報情況不符、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有無法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 定,已繳納之價金無息返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據此提出異議,亦不得對本分署為任何主張及請求, 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六、刊登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內容為準。
23.
定於114年11月4日下午3時於本分署進行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