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上為雜草雜樹,編號1建物於編號1土地上, 鑑價公司表示建物有夾層,應屬增建,且建物外側亦有增建,另建物外側有放置冷凍櫃,冷凍 庫尚在運作中,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
4.
2土地,現況為雜草雜 木,編號1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上,現況為空屋、內無水電。拍定後就債務人占有部分點交,其 餘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編號2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 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