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6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地號土地雜林、 高聳林立,旁邊是墳墓區,有數座墳墓,193地號土地臨路、空地、雜草橫生, 276地號土地在渠溝旁,地上香蕉樹野長、雜草橫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41地 號現為空田及竹林、有無墳墓請自行查明(未臨路),193地號現為雜草空地,27 6地號現為雜樹、竹林及部分香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8.
276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 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
9.
27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 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