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 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 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