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616地號依空照圖顯示上疑似有水泥地,但無法到達不能 確認,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