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座落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私 設道路,有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 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69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16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169地號土地據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10.
16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