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2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422地號土地長有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
4.
426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除422地號 土地於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中之42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故私法人於投 標本標別時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 標無效。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按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尚無顯著資料顯示遭人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應買人應先自 行至現場勘察。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 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前開情形,買受人亦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 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