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 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關西鎮茅子埔3號)、部分有三合院坐落(門牌:關 西鎮茅子埔2號)、部分有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部分有小土地公廟占用、部分 有小木屋占用、其餘部分則為空地道路及雜竹林。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 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仍得依法行使 地上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