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上坐落1間掛有門牌茅子埔24號建 物,一座墓地及部分為道路、雜草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 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 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