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240地號土地上有關西鎮上橫坑45之10號臨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林及產業道 路,上開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