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798地號土地其上有道路、無門牌鐵皮屋、溫室和雜林、果樹,實際位置以 實測為準。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9 8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為檳榔樹和雜林,另有無門牌鐵皮屋占 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 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13.
據前案(本院111司執44120號)鑑價報告及本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號屬 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99.05.
14.
用地,住宅區,惟有關土 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