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的土地 部分為道路,其上有一雞舍,另有無門牌之鐵皮屋與石棉瓦屋座落。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 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 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 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 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 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 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 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 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土地上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第1項 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 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