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據前案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015號查封及會測筆錄所載,本件55建號為三層建物,3樓有增建,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房子係其與大兒子一家人同住,無出租,有壁癌情形。以上之情,法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情形,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
5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