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7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現為雜 林、道路(前案債權人稱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本件拍賣範圍 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 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