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7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至4土地為 雜林,編號5至9土地為雜林、河川、湖泊。以上等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 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本件拍 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 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標拍賣,共分3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 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係引用前案(114司執字第56771號執行事件)第四次拍賣底 價酌予提高。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0.
9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 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 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 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 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 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