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林 地、雜草、雞寮有無占用不明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 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 人特別注意。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關西鎮東光街406號, 請應買人注意。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包含墳墓)、 工作物、農作物、漁獲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 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漁獲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 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