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無路可達,遠望皆為雜木林;77-
5.
79地號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門牌暗潭14號之建物及無門牌之鐵皮屋坐 落。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就其共有關係 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 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3.
81地號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 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14.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