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湖泊。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水池、部分雜木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 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 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 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