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時所站位置為竹16南幹線道路上,稱本件拍賣273-1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向山坡 背面之土地,無路可達,對應空照圖所示,應為雜樹林。嗣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9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73-1地號土地 為雜林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嗣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現場調查時,債 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73-1地號土地車輛無法到達,對應空 照圖為雜林,有無其他嫌惡設施無法得知,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