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拍賣之土地部分遭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 高橋坑9號及數棟無門牌鐵皮屋占用,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高橋坑9號建物 之建號為同段
2.
45建號。依現場所見,此建物為三合院形式,正面掛有「豫 章堂」牌匾,側邊房屋懸掛高橋坑9號門牌。建物未占用土地為空地及道路。本 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 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地 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