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7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道 路,地勢陡峭;
3.
781地號土地均未臨路,為雜木林,地勢陡峭。債權人則 陳報土地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等語。拍賣之土地 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 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 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