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坐落基地。執行查封 時,無人在現場,房屋一樓前後有遮雨棚之增建,屋內為客廳及房間;二樓及三樓各有2間房 間。據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查訪函,拍賣之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期自112 年10月5日起至122年10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5,000元,第三人另稱債務人積欠其新台幣30 0萬元債務,故以租金扣抵債務,分120期攤還,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故拍定後不點 交。
8.
130建號屬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 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