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拍賣之土地相鄰,除34地號土地有部分為水溝外,餘均供農業使用。 另債務人未陳報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需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不得行使優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買剩餘標的。
7.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 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 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