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均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 示,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6.
41-65地號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 得移轉於外國人。非我國人民不得應買。
10.
41-64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 「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 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1.
據登記謄本記載,41-65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 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