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793-
2.
1793-217地 號部分道路、其餘雜木林;1793-
5.
1921-12無路可 達,現況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6.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拍賣標的物除無路可達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按現況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