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編號
4.
6土地上部分有建物(白沙屯20─1號)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6土地另有部分為道路,編號5土地為空地,編號1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至3土地為道路,編號
5.
6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白沙屯20之1號之坐落基地,編號5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編號1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10.
編號1至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編號1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1.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6年白沙屯農地重劃區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等費用,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