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及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編號
3.
四土 地為道路;編號二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鐵架棚、雜物間。又本件 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地上物、建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