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112年12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所稱,標的由無門牌 鐵皮屋5棟坐落基地、菜園、雜草叢生之空地、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過嶺路1 段25之1號、桃園市中壢區松智路23號、桃園市中壢區松智1街1-1號等建物坐落 基地等構成,惟標的物現況如何,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除鐵皮屋、建物基地、菜園等查封時已有第三人占有使用部分, 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 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 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 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 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