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樓房等建物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 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