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二筆土地相連,現況為稻田,及坐落建物,1164地號未臨接道 路。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 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 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11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165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若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承租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5.
116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