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劉先生稱:房屋係向第三人邱先生承租,僅有 口頭約定,門牌163-1號房屋與163-2號相通,163-1號房屋有大門、163-2號房屋無大門,163-1 號房屋前側為神明廳、後側為廁所及臥房,建物有一些漏水。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8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