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吳姓第三人在場稱我們是租客,建物是我父 母向債權人承租的。另建物2樓前方有部分壁癌。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部分牆面有壁癌情況,經觀察為住家使 用。
3.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暫編第78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6.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709-6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8.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