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苑裡鎮苑 北段235建號建物經檢視3樓前方陽台、4樓前後方有增建。苑北段400-36地號土地為查封建物之 坐落基地;400-33地號土地為建物前的草皮空地;400-43地號為建物後方的社區道路。
4.
115年5月11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400-33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草地公園);400-4 3地號土地為社區出入道路;400-36地號土地及235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是否出租第 三人不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