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3地號土地為部分雜 草、雜木、部分空地、部分菜園、部分河道。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217 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 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