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相對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67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二棟及一鐵皮屋(門牌:通霄鎮中山路
4.
141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已有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 宜自行查證注意,涉訟及受判決效力拘束之風險自行承擔,上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為變賣共有物執行程 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15.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 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