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西港區檨林里檨子 林92號及93號房屋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部分為建築使用、 部分為雜草雜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 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 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 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