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4年2月9日假扣押查封(103司執全助133號),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9地號土地上為數間建物坐落。
3.
113年10月30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9地號土地上有數十棟建物,部分為道路。
4.
113年11月15日債務人具狀稱:系爭土地係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持分之土地且債務人長年未規劃使用,故對土地上之建物實際使用情形及使用權源不了解,應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債務人亦不知悉。
5.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19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平房、透天(有設定無限期之地上權)。
6.
依本件1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新埔段
7.
9。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不含地上建物、地上物等,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0.
本件19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
11.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