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2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民有街56 之1號及56之3號房屋,查無稅籍登記),後方有種植藤心、香蕉及柑橘等,占 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及藤心、香蕉及柑橘等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 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8.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建 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