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95年3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嗣於民國 96年7月3日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果樹及庭院,又債務人 祖母在場表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祖厝,非債務人所有,果樹係其與其兒子(即共有人之
2.
所 種植,房屋亦係由其與其兒子(即債務人叔叔,亦為共有人之
3.
使用,債務人不住在此。本院 復於民國114年1月3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旗甲路 四段559巷4號)、空地及果樹,稅捐人員表示建物門牌為旗甲路四段559巷4號。另據債權人於11 4年1月8日具狀陳報,據現場鄰居表示現為共有人使用管理,債務人未居住在此,偶爾才會回來 居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 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 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6.
13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01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所占用之401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7.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優先承購權順序之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