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7-2地號土地上有 一無門牌之鐵皮涼棚及種植數十株芭樂樹。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上有種植 芭樂樹,為債務人所有,目前與家人共同管理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 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