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無路可通達,依空照 圖所示目前為雜林地。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位於仁武區仁福 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山坡地地區,現況為雜木竹林,部分建築房屋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 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 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 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 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