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1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工廠,餘為空 地,四周有鐵皮圍籬;192地號土地除為本件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坐落基地外,尚有數間鐵皮廠房 及西一巷道路用地;193地號及194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工廠,餘為空地,空地上堆置大型鋼 材,及西一巷道路用地。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